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题:如何让老年人“放心”、举办者“省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释放哪些新信息新华社记者 孙少龙民政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从备案办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养老机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4万余个,收住老年人超210万人,入住养老机构已成为重要的养老方式。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如何进一步维护好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会员交费后不仅可以在‘养生庄园’吃饭、就医、购物、参加旅行团,每年还可以拿到6%至14%的返利,打折之后单日房费仅需67元,餐费仅需12元。”2015年起,江西一家名为“天地自然健康养老公司”的企业凭借这样的广告招募了几千名老年人会员。但就在2018年4月,这家公司负责人逃之夭夭,账面资产也所剩无几。调查发现,这家所谓的“高端养老企业”既无合法资质也无土地手续,是一家彻头彻尾的骗子公司,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以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近年来,老年人上当受骗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隐患。对此,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表示,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的职责,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法同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此外,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表示,办法对民政部门强化监管手段、保持监管强度也作出规定,要求对备案机构自备案之日起、未备案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的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筑牢保护老年人的“安全之墙”尽管社会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具有空间相对封闭、人员相对固定等特点,但老年人免疫功能弱、感染几率高、感染后易发展为重症病例等,让疫情防控成为养老机构的“短板”。疫情以外,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火灾等事故性灾害以及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都极易对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群体产生严重影响。同时,不时见诸报端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欺老虐老现象,也让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2017年以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连续4年的专项行动,整治了40多万处养老服务安全隐患。”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提出严格要求,特别是对消防、食品安全等要求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办法在监管上突出了对安全事项的监管。”李邦华表示,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将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020年1月,民政部公布了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一标准从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对养老服务质量提出了底线要求。据李邦华介绍,这一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新修订的办法也将与该标准的实施进行衔接,未按照该标准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为养老机构举办者“松绑减负”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取消了过去关于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许可的规定,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备案制度,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进的原则。”俞建良表示,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注重提升备案办理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通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等手段让举办者“少跑腿”。“需要说明的是,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俞建良表示,举办者通过备案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俞建良说。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将“备案办理”专设一章,对备案机关、备案时限、备案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此外,针对近年来养老机构服务纠纷逐渐增多的趋势,办法一方面对养老机构入院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标准、人员资质等作出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要求养老机构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鼓励投保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如果没有视频监控信息或者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我们往往‘有理说不清’,最后只能赔钱了事。”北京某养老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一方面可以保护老年人安全,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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